近日,阿拉丁照明网记者从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官网获悉,根据《能源效率标识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和国家质检总局第17号令)规定,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质检总局和国家认监委组织制定了《普通照明用自镇流荧光灯能源效率标识实施规则》(修订),现予公告,自2013年10月1日起实施,2013年10月1日前出厂或进口的产品,可延迟至2014年10月1日前按修订后能效标识实施规则加施能效标识。
据了解,本规则适用于额定电压220 V、频率50 Hz交流电源,额定功率为3 W~60 W,采用螺口灯头或卡口灯头,在家庭和类似场合普通照明用的,把控制启动和稳定燃点部件集成一体且不可拆卸的自镇流荧光灯能源效率标识(以下简称标识)的使用、备案和公告。
本规则不适用于带罩的自镇流荧光灯。
自镇流荧光灯能效标识规则发布
发布日期:2015-03-20 浏览次数: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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