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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文物保护法》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4-11-29 浏览次数:120
  梁思成林徽因故居被拆现场的报道,经中国青年网重磅推出后,很多网友非常关心国家文物保护法规对这类破坏文物的行为是怎么约束的,记者为此查阅了有关资料。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二章第十三条规定:尚未核定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由县级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予以登记并公布。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六十六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资质证书:
  
  (一)编者注:此处略。
  
  (二)在文物保护单位的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建设工程,其工程设计方案未经文物行政部门同意、报城乡建设规划部门批准,对文物保护单位的历史风貌造成破坏的;
  
  (三)擅自迁移、拆除不可移动文物的;
  
  (四)擅自修缮不可移动文物,明显改变文物原状的;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细则第十五条、十六条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级和县、自治县、市级文物保护单位的修缮计划和设计施工方案,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审查批准。
  
  文物修缮保护工程应当接受审批机关的监督和指导。工程竣工时,应当报审批机关验收。
  
  文物修缮保护工程的勘察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应当执行国家有关规定,保证工程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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